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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都可入刑,為什么不能將不規范養狗入刑?
此類犬只傷人事件中最多的罪名主要有兩類: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以及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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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未成年人欺凌事件,訓誡教育是否太溫柔了?
我們的刑事責任觀太過于片面注重生命權,并以此為錨,降序排列其他人身權利了,精神性人格性的權利全面讓位于生命和身體健康這種肉體性的權利了。[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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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罵算不算虐待?同居算不算家庭成員關系?包麗案的幾點啟示
凡有對被害人肉體和精神進行摧殘、折磨、迫害的行為都可以成為虐待行為。就行為方式而言,既可以是積極的作為,例如毆打、謾罵、侮辱、限制自由、強迫超負荷勞動等,也包括消極的不作為,如有病不治、不給吃飽飯、不給穿暖衣等。[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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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上制止“熊孩子”遭掌摑,還手后被罰200元,合理嗎?
和稀泥換不來糾紛解決,更實現不了和諧法治的社會狀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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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爆料”屬實,張繼科適用什么罪名?
作為債務人的張某怎么可能純粹是出于一種傳播的心態,尤其是出于一種不以牟利為目的的的分享心態,向債權人提供案涉女演員的視頻和照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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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榮枝案,有瑕疵的證據還有法律效力嗎?
很多證據即便有了一些瑕疵,也是可以適用“瑕疵證據補正(補強)規則”的,例如刑訴司法解釋86條、90條就分別規定物證調取無簽名的可以補正、詢問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適成年人不在場的可以解釋原因進行補正等等。[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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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親男孩劉學州自殺,只罵網暴者就夠了?
只有快,只有多用吸引人的詞,才能獲得流量、才能獲得利益!“尋親少年劉學州的遺書里,寫滿了被‘謀殺’的細節”、“一個15歲的男孩,被大而黑心的媒體給活活逼死了!”[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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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劉鑫被判賠69.6萬元,這夠嗎?
很多朋友很詫異,證據都明確表明的損失已經有124萬多的情況下,法院才酌定支持了49.6萬元,這還能叫判的多?……真正體現法院的一大突破的還不在這,而在那20萬的精神損害賠償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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薇婭口中的“稅收籌劃”,能算“合理避稅”嗎?
當你總收入固定,在不增加總支出的情況下,僅僅通過變換收入的性質就能實現稅收的變化,這種行為真的合理嗎?已經通過一層公司收支計算之后真正落到個人的最終收入,再走一次個獨,為什么很多人能理所當然心安理得地自我“心理建設”:這是合理避稅?[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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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爽逃稅補繳就行,劉曉慶會怎么想?
一個偷逃稅款7100余萬只需要補繳即可,另一個才667萬余元(沒有考慮購買力等因素),卻要一人坐牢、一人被采取強制措施一年多。前后兩起事件的強烈反差對比,使得網民們反應十分強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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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微博高管涉嫌受賄,他一定會坐牢嗎?
內部反腐一直是現在一些大型非公企業重點關注的領域。如果關心這些企業的新聞,我們經常會看到,從高法高檢離職的法官、檢察官入職阿里或者騰訊這樣的大手企業的消息,而類似這樣的涉嫌職務犯罪的報道更是層出不窮。[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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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暴力致人自殺,如何定罪量刑?
綿竹市人民法院不僅較為詳細地發布了法院所認定的定罪量刑的事實依據,還就該侮辱罪案進行說明,尤其對為何定侮辱罪展開詳細解釋。但很多網民質疑判刑過輕??蓮膸讉€角度回應這一問題:一,在侮辱罪罪名下,這樣的量刑是否過輕?二,是否存在其他量刑更高罪名可適用的空間?三,被追責對象是否全面?[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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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人命只值32元?情況可能更糟
網民之所以罵聲一片,是他們誤以為百香果女孩的死只獲得了32元的賠償,但其實現實更為殘忍,被害者家屬從報道來看目前似乎一分賠償都還沒拿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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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爽代孕,打了哪些法律擦邊球?
在我國,至少目前代孕是非法的。但是,這種非法依據中的“法”卻又顯得不那么強硬!一個部委頒布的“管理辦法”究竟能不能叫“法”,以及就算叫“法”,這個“法”到底能有多大的“能耐”,確實是會讓人心中犯嘀咕的疑問。[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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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能拖這么久才道歉?沒有編劇聯名抵制,就治不了他們?
對于拒不賠禮道歉的,法院不應直接代其在報紙媒體上公開判決內容進行道歉,而是應當考慮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來強化對判決的執行。試想,于正坐著長途大巴去參加《我就是演員》,讓其他學員導師等他錄制的場景,本身就足以支撐起他的下一部電視劇了。[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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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罪犯需要換一種“教育”,這種教育叫“刑罰”
“你女兒失去的只是一條命,我兒子失去的可是二十年青春??!”為什么我們總是關注刑事案件發生之后的矯正與教育,而不重視確定的實定法所應當帶來的事前教育呢?家庭法治教育不足所帶成的后果,為什么需要被害者以及社會來幫著一起承受呢?[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