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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海:高空拋物都可入刑,為什么不能將不規范養狗入刑?
【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徐文?!?
10月17日3時許,四川崇州咬傷2歲女童的黑色羅威納犬主人唐某終于到案。警方對此事件立案偵查,并對唐某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而此時,距離女童被咬已經過去了20多個小時。微博熱搜也一直在討論如何處理此次事件,文明養犬的話題再次走向網友們熱議的潮頭。
作為一個年幼孩子的父親,我沒有打開過那個撕咬的視頻,因為我能想象那種畫面,我自知承受不了那種沖擊。我也希望以后在面對類似事件時,我們不是只有憤怒的討伐和無奈,而是切切實實的行動。
先回到本案,我們發現通報中明確提到羅威納犬的主人唐某已經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那么唐某可能涉及哪些罪名呢?通過檢索類似案件發現,此類犬只傷人事件中最多的罪名主要有兩類: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以及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233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35條規定: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與之相對,第115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這兩大類三個罪名最主要的特色都在于“過失”。過失作為一個非常主觀的構成要件,除非狗主人承認自己放狗咬人、與被害人間存在一定傷害的理由、現場也存在相應證據例如證人聽到狗主人大喊“咬死他”等,一般從飼養犬只的目的出發,很難推定出存在故意的可能性。因此此類犬只傷人事件確實多屬于“過失”類犯罪。
過失致人死亡與過失致人重傷的區分標準非??陀^且明確,但這兩項罪名與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主要的區分標準,我們通過判決同樣可以覓得一二。
2013年5月,貴州遵義,一位老人晨練時,被路邊躥出的兩只杜高犬咬傷致死,拖行10余米遠。經法院審理,狗主人周某構成過失死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2015年7月,黑龍江尚志,一名13歲少年被鄰居家狗咬死。法院認定,狗主人劉某某的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且劉某某在被害人死亡后,移尸拋棄,情節惡劣,決定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害人之父)583978元。
這幾起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的案件,無不都是少數烈性犬(多為一條)的少數(絕大多數是單一)傷害,即僅發生過當案致人重傷死亡的情形。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則存在著前序發生過多次傷害事件,狗主人仍然未盡到看管義務的則定性為本罪,比如2017年祁陽縣人民檢察院的判決。在此案中,被告人胡小偉所養的兩條大狗先后咬傷蔣某1、文某、唐某2、曾某1等人,對社會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危害。最終法院認定,被告人胡小偉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甚至我們還發現存在這樣一起案件(2015兵一刑終字第00016號),因為三條烈性犬藏獒在2010年到2013年期間,重傷2人,輕傷7人之后,狗主人仍然怠于履行看管義務,已經屬于放任烈性犬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達到了間接故意的地步。這是較為罕見的一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判決。
因此,結合本案該條黑色羅威納犬目前沒有信息指向曾經有過多次的惡性尤其是輕傷重傷的前科、狗主人唐某也并未有飼養多條的情形,很大概率會以過失致人重傷進行刑事調查,最終是否會以此送檢目前還不確定,可能還需要結合受害人情形等綜合判斷。
四川崇州惡犬咬傷女童畫面
說到這里,想必很多網民應該會有不忿,如果被害人達不到重傷是不是存在不刑事處罰的可能性。很多人甚至提出,連高空拋物都入刑的今天,為什么不能將不規范養狗入刑?
在這里首先想跟大家簡單溝通一下刑事立法的一些立場和原則。刑法對自然犯的規定更容易獲得民眾淳樸法治觀的接受,而對于法定犯則需要進行更為縝密的論證。此外,對于故意犯罪的規定肯定更為自然,而對于過失犯罪則應當更為嚴謹。進而,結果犯相較于行為犯肯定也更容易為一般理性的法治觀所接受。
從這些角度出發,刑法291條之2的高空拋物罪: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首先肯定是一個故意犯罪,其次雖然在結果犯和行為犯上存在爭議,但“情節嚴重的”在司法實務中多指向產生較大的財產損害等(當然也包括多次等情形)。
只是不規范養狗一來很難找尋起“故意”所侵害的法益所在,二來也很難找到存在的“結果”。倘若這樣的“過失”“行為”犯因為民眾的喜好而入刑的話,那其實反而不如將其納入“尋釁滋事罪”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顯然,這種尋求通過刑法解決一切問題的觀念肯定是不恰當的,但這種不恰當的念頭恰恰反應出民眾對于本應解決此類問題的其他法律或者力量不備的一種無奈。
還以本案為例,羅威納犬并不在《成都市養犬管理條例》所限制的犬種中,但一、為什么京滬等多地羅威納犬都在禁養犬種中,而成都卻不禁?二、即便京滬都禁養,但為什么我家小區里還有人養?雖然這幾位業主算是比較有素質的,他們從來都是晚上9點以后才出來遛狗且也確實牽了狗繩,但那確確實實是羅威納??!他們有“犬證”嗎?各地部門不要僅僅通過本地公眾號發兩篇文明養犬的文章就當作完成了自身的責任。
當然,更值得注意的恰恰是我們自身。很多人經常會因為狗主人說“放心,我的狗狗不會咬人”而表示難以跟他們共情。我們當然難以共情,我們也不需要去共這個情。你會跟晚上九十點還在小區邊公放著跳廣場舞的人那句“我們就不能運動運動”共情嗎?你會跟站你旁邊的老煙槍那個白你一眼的挑釁眼神共情嗎?所以,如果你討厭別人在你身邊抽煙、討厭大晚上的廣場舞影響了你的休息,那么作為狗主人的你也應該明白,不牽狗繩甚至還養著烈性犬的樣子其實和他們沒什么分別。
不僅于這樣的自省,在無法也不應當將所有規制都交給刑法之上,其實意味著民事和行政管理的責任應當加強。然而,行政責任的提升上有時也有很多“平庸的惡”,反而導致了行政管理的束手束腳。猶記得不時有各地撲殺野狗行動時,民眾對于工作人員的各種惡意攻擊,直接肢體沖突不說,還有不少網上辱罵乃至人肉工作人員信息的。針對這些不法行為,又有多少人站出來支持相應的行政管理行為呢?當然,我們的行政管理自身也存在很大的完善空間,即便小區住戶發現存在飼養嚴禁飼養犬種時,又有多少人知道應該向哪個單位尋求幫助呢?甚至,即便明確向相應單位提供了信息,我們的行政管理部門是否真的切實解決了呢?
公園管理乃至小區物業如有可能,也應當盡最大可能對不牽狗繩、不戴嘴套的不文明行為做出一些善意的提醒,為了避免沖突,也可以嘗試做一些相應配件的租借準備。如同那句“自己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責任人”所講,最終的責任承擔還得來到自己,小區內整體狀態的改善其實在于每一個自己。如果你有孩子,看到崇州這次事件的視頻和報道,你還會做那個沉默的大多數嗎?而小區里如何進行恰當的管理,想必每個小區都有自己的辦法,比如我就遇見在業主群里公開曝光,讓狗主人社死的情況。
湯姆和杰瑞里的那只大狗有自己的狗屋,有自己的項圈,有一片能讓自己撒歡的草地。把中大型犬困在逼仄的公寓樓里,真的愛它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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